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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正启(陕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通知的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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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16 15:50作者:陕西会计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正启(陕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我厅核实,你公司自2021年8月10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已满60个工作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第六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你所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如你公司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条件,你所应及时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如你公司不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条件,则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厅。逾期不改正的,我厅将通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未申请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的通知》(陕财办会函﹝2021﹞68号),以公告日期60日后为送达日期。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9-68939217

地    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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